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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基金报
中国基金报记者 李树超 张玲
9月24日上午,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介绍了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并提到了后续资本市场改革举措。他强调,要突出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突出服务实体经济回升向好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持续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等。
当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了《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
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聚集
证监会指出,并购重组是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市场工具。新“国九条”对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作出重要部署。为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证监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市场化方向,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
《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证监会将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进行并购重组,包括开展基于转型升级等目标的跨行业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和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未盈利资产收购,以及支持“两创”板块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等,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二是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资本市场在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同时,将继续助力传统行业通过重组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对于上市公司之间的整合需求,将通过完善限售期规定、大幅简化审核程序等方式予以支持。同时,通过锁定期“反向挂钩”等安排,鼓励私募投资基金积极参与并购重组。
三是进一步提高监管包容度。证监会将在尊重规则的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尊重经济规律、尊重创新规律,对重组估值、业绩承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一步提高包容度,更好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四是提升重组市场交易效率。证监会将支持上市公司根据交易安排,分期发行股份和可转债等支付工具、分期支付交易对价、分期配套融资,以提高交易灵活性和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建立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重组,大幅简化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限、提高重组效率。
五是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活跃并购重组市场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功能发挥。证监会将引导证券公司等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交易撮合和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上市公司实施高质量并购重组。
六是依法加强监管。证监会将引导交易各方规范开展并购重组活动、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等各项法定义务,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重组市场秩序,有力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为落实《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规则,同步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关注自身投资价值
9月24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进一步引导上市公司关注自身投资价值,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中国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指出,今年以来,95%以上的上市公司召开了业绩说明会,股份回购家数和金额以及现金分红金额均创历史新高,中期分红家数增长近三倍。总体来看,上市公司积极与投资者交流沟通、多措并举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市场氛围正在形成,但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未被合理反映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和资本市场稳定。
今年4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 号)明确提出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制定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指引。为抓好贯彻落实,切实提升投资者回报,证监会会同相关部委研究起草了《指引》,要求上市公司牢固树立以投资者为本的意识,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充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具体来看,《指引》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市值管理的定义。《指引》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市值管理的目标、定义和具体方式。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应当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依法合规运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现金分红、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股份增持和回购等方式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二是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义务。《指引》第四条至第七条分别对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主体责任义务进行了明 确。一是董事会应当重视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各项重大 决策和具体工作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二是董事长应当做好相关工作的督促、推动和协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三是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四是控股股东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股份增持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三是明确两类公司的特殊要求。《指引》第八条和第九条就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和长期破净公司作出专门要求。一是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并公开披露市值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职责分工、内部考核评价等,并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就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其他上市公司可参照执行。二是长期破净公司应当披露估值提升计划,包括目标、期限及具体措施,并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就估值提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四是明确禁止事项。《指引》第十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出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违规信息披露等各类违法违规、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交所、深交所公告!
9月24日晚,上交所、深交所同时发布公告!
上交所公告
上交所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并购改革意见》),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拟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并购改革意见》提出:“建立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对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以及运作规范、市值超过100亿元且信息披露质量评价连续2年为A的优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精简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注册时间。”为落实上述要求,上交所拟对《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重组审核规则》共九章八十八条,在第五章新增专节对简易审核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对其他个别条款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简易审核程序的适用情形。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交易,一类是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一类是优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总市值超过100亿元且最近两年上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为A。
(二)设定简易审核程序的负面清单。一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场所纪律处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二是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
(三)规定简易审核程序相关机制。对于符合简易审核程序条件的重组交易,交易所基于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交易所重组审核机构不进行审核问询,无需就本次交易提交并购重组委员会审议。
(四)强化简易审核程序的各方责任。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作出承诺。压严压实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同时,为避免简易审核程序被滥用,交易所对相关重组交易加强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反简易审核程序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上证公告〔2024〕29号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至2024年10月9日。
有关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下列两种方式提出:一是登录本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进入“规则”栏目下的“公开征求意见”专栏提出;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本所,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邮政编码:200127。
特此通知。
深交所公告
9月2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并购改革意见》),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拟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并购改革意见》提出:“建立重组简易审核程序,对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以及运作规范、市值超过100亿元且信息披露质量评价连续2年为A的优质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精简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注册时间。”为落实上述要求,深交所拟对《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主要修订内容
《重组审核规则》共九章八十八条,在第五章新增专节对简易审核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对其他个别条款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简易审核程序的适用情形。适用范围包括两类交易,一类是上市公司之间换股吸收合并,一类是优质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总市值超过100亿元且最近两年深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价为A。
(二)设定简易审核程序的负面清单。一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交易场所纪律处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二是交易方案存在重大无先例、重大舆情等重大复杂情形的。
(三)规定简易审核程序相关机制。对于符合简易审核程序条件的重组交易,交易所基于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交易所重组审核机构不进行审核问询,无需就本次交易提交重组委审议。
(四)强化简易审核程序的各方责任。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作出承诺。压严压实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本次交易符合适用简易审核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同时,为避免简易审核程序被滥用,交易所对相关重组交易加强事后监管,发现存在违反简易审核程序相关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理。
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证上〔2024〕78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本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详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5点前反馈,电子邮箱:shzxgk@szs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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