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1日,任子行(维权)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任子行虚增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业绩,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
证监会经调查认定,任子行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5年3月至2017年7月,任子行陆续完成对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亚鸿)100%股权的收购,北京亚鸿成为任子行的全资子公司。自收购后,北京亚鸿一直独立运营并基本沿用了任子行收购前的管理团队及业务骨干。2018年起,北京亚鸿和任子行分别作为联合体成员陆续中标了创新项目,均由北京亚鸿负责具体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北京亚鸿安排签订部分没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用作资金通道。 通过上述方式,2020年至2022 年上半年,任子行虚增营业收入36,951,333.48元、48,435,351.70 元、26,929,607.0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的4.21%、 6.97%、10.81%;虚增利润总额19,406,901.32元、37,317,431.71元、16,560,909.58元,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金额绝对值的85.93%、70.03%、30.79%。任子行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2月14日,任子行披露《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上述2020年度及2021年度营业收入数据。
任子行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索赔相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证监会对认定,凡在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任子行股票,且在2023年4月2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均可向任子行索赔相关投资损失。(任子行维权入口)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参加股票索赔的股民需准备一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如对账单上未显示完整的身份证号码,需另外打印股东信息表;对账期间从第一次买入至完全卖出(或打印对账单之日)
2、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费
如委托律师代理,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陈宇霞律师专栏)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陈宇霞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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