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或将落地,优质项目仍有投资价值10 月9 日国家能源局就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有效期5 年,首次提出:1)大型工商业必须自发自用,2)即便是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也必须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我们认为该政策会影响存量项目的稳定性,也会对新项目投决带来负面压制;但政策目前尚未实行,且对新老划断、保量保价等核心问题仅提出“由各地政府因地制宜”。我们建议紧密关注具体市场化交易的1)落地细节及2)潜在的配套政策,同时我们认为在消纳压力不大、电价承受能力较高的区域的优质项目,依然具有投资价值。 四类项目定义明确,户用与工商业进一步细化 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分布式光伏的四种类型且定义清晰:1)自然人户用,自有住宅,电压等级不超过380V;2)非自然人户用,利用居民住宅投资建设,电压等级不超过10kV、装机不超过6MW;3)一般工商业,利用公共机构与工商业厂房建设,电压等级为10kV(20kV)及以下、装机不超过6MW;4)大型工商业,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电压等级35kV、装机不超过20MW,或电压等级110kV(66kV)、装机不超过50MW。不同类型的分布式光伏在上网方式、市场化交易、项目备案等方面也将形成明显区隔。 分布式光伏入市开启,大型工商业必须自发自用管理办法在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种模式之外,首次提出全部自发自用的上网方式。其中,户用分布式最为宽松,可选择任一种模式;一般工商业次之,不可选择全额上网模式;大型工商业最为严格,仅允许采用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且需配置防逆流装置。我们认为,部分自用电较低的工商业装机意愿或受冲击,如大型仓储。管理办法也首次明确,全额上网或余电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应按要求公平参与市场化交易,包括电能量与辅助服务等各类形式,建档立卡的项目也可核发绿证并交易。考虑到分布式光伏电价波动加大,项目开发或更加严格,以降低并网后收益率不达预期的风险。 “四可”目标加大投资力度,调度面临双向考验管理办法确保分布式光伏项目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的目标;电网企业将加强有源配电网的规划和建立调度运行机制,对公共电网改造以提升承载与调度能力;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负责用户内部电网的升级,包括汇流设施与接网配套设施;存量项目也存在设备升级改造的需求。我们认为分布式光伏调度将面临双向考验:1)分布式光伏将被允许参与调度,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考验项目运维水平;2)在电力系统负荷较低的特殊时段,分布式光伏接入的配电网可向输电网反送电,考验电网调度运行机制。 投资与备案主体合二为一,屋顶开发资源平等开放分布式光伏备案主体依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其中自然人户用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或自然人自行备案,其他三类须由投资主体备案,分布式光伏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但仍需在投产前由投资(备案)主体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管理办法同时也禁止各地以特许经营等方式控制屋顶开发资源,有望促进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平等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我们认为管理办法有望降低分布式光伏的开发成本,部分以屋顶资源为盈利目标的中间商或将逐步退出。 风险提示: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产生较大差异;分布式光伏投资不及预期。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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