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3日电(记者孙风娟)参与财务造假的人员众多,检察机关在追诉犯罪时该如何把握?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依法从严惩治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典型案例。面对记者提问,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表示:“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惩首恶、又打帮凶,让造假者受到应有惩处。”
记者了解到,从检察机关办理的财务造假案件看,财务造假犯罪正在逐步形成以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核心,中介组织与上下游关联企业相互配合的造假“生态圈”。依法追究“造假者”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既依法从严追诉财务造假相关犯罪中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又依法严惩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相关犯罪,同时依法追究配合造假的上下游公司企业等第三方的刑事责任。
杜学毅表示,组织、指使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的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是财务造假犯罪的首恶,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追诉。对于背后的挪用、侵占公司企业资产,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关联犯罪,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引导公安机关深挖彻查,切实保障公司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办理财务造假案件,应坚持‘一案双查’,在追诉公司企业财务造假犯罪的同时,同步审查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是否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行为,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开展侦查,进行全链条打击。”杜学毅表示,对于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组织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者配合财务造假,破坏市场诚信机制,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市场信心和行业威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对上下游关联公司企业等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配合实施造假,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全面审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同时构成欺诈发行、违规披露犯罪共犯的,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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