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以《七旬老汉凌晨突发疾病,120要求必须穿衣服才抬人?家属:入院十多分钟无医生抢救》为题,对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一70岁翁在医院病逝一事进行报道,引发广泛关注。
死者家属认为,是院方救治不力导致了患者去世,遂向当地卫健行政部门投诉此事。时隔两月,寿阳县卫健局未做出处理结论,家属称卫健局负责人回复说,“我们有职责,但没有这个能力”。
医院内的监控画面
家属质疑——
70岁老人凌晨家中突发病,120医生无资质、医院耽搁救治病历造假
2025年1月17日凌晨3点多,王先生的父亲在家中突发疾病,家人拨打了120求救,当地寿阳县人民医院急救车出车将老人拉到医院不久后不治身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后,家属查出120跟车医生无独立行医资质,且过程中并未按相应规范要求正确施救。而根据家属拿到的医院监控视频显示,在老人进入医院后至少十多分钟里,一直没有值班医生出现进行急救。
然而,令家属诧异的是,在他们维权后,医院提供了包括院前急救、抢救记录、护理记录,会诊记录、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书、检查单据等等一应病历材料的全套病历。
投诉举报书
家属同时发现,病历中多个时间节点出现了重叠现象,接诊时间、抢救开始时间、病危通知、死亡时间都为4时25分,而会诊时间为4时33分——竟在死亡时间之后,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的签字时间为4时40分,也在死亡时间之后。
投诉维权——
家属追问卫健局负责人,被答复“有职责没能力”
据了解,王先生及其家人梳理诸多疑点,认为院方对其父亲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曾以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报警,但警方建议家属先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于是,王先生曾向寿阳县卫健局反映,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曾参与调解,认为院方负担50%责任,但院方不接受,让家属起诉。
“我们很早就把这事反映到寿阳县卫健局了,但他们一直拖着不处理。”日前,王先生告诉大风新闻记者,他们曾于2月26日正式向寿阳县卫健局递交了举报材料,就涉事医院医生资质、擅离岗位导致抢救不及时,以及严重违反医疗规程等问题进行投诉,但事后迟迟没有回应。
王先生又将此事反馈到晋中市卫健委,“晋中市卫健委曾经给寿阳县卫健局发过一个督办文件,让他们4月21日前做出相应回复。”王先生说,但目前日期已过,寿阳县卫健局并未做出任何回应。
王先生表示,他在4月21日前几天先后联系过寿阳县卫健局两位主要负责人询问此事,其中一名负责人称,上级让他们来处理这事,虽然法律规定他们有这个职责,但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却不具备这个能力,或者说是县里头不具备这个能力。
“局长还跟我说,让我听话听音,要能听明白他话里的意思。”王先生说,另一负责人则称,此事调查处理起来很复杂,必须依法依规,出东西要有权威性,他们都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做事情,“不能是你们满意了,医院方面不满意。”
随后,王先生再度联系晋中市卫健委,询问寿阳县卫健局负责人有关“有职责没能力”的说法,工作人员明确县级卫健局具备职权,建议王先生还是要立足县级有关部门解决此事。
难以信服——
涉事医院获评山西县级综合医院第一,具备“四位一体”应急体系
王先生表示,事发后他们曾查询寿阳县人民医院的具体情况,从2月18日的公开报道中了解到,涉事医院在2024年山西省92家县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能力评价结果中荣登榜首,持续稳居全省县级医院综合实力第一梯队。同时,山西省卫健委正式确认,该院达到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山西省认可的三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标准。该报道还称,涉事医院全省首创“15分钟救治圈”,并建立了院前急救、院内急诊、重症监护、介入治疗“四位一体”的应急体系,极大提升了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效率。
涉事医院获评山西县级综合医院第一
“这太讽刺了!”王先生称,该院在救治他父亲过程中的种种不专业、不负责,以及事后的处置态度,令他们难以信服。
相关方面——
寿阳县卫健局负责人未回应,晋中市卫健委称将继续督促办理
此前报道中,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曾联系到寿阳县卫健局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将向有关领导汇报,至今该局未就记者采访事项做出回应。
日前,就王先生所述寿阳县卫健局负责人“有职责无能力”说法,记者多次联系该负责人,对方均未回复。4月26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该局另一名负责人,对方称正在开会,此后也未回应。
4月27日,记者联系到晋中市卫健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可以继续督促,县卫健局应该在接到反映后两个月内给当事人回复。
律师说法——
卫健行政部门行为或涉嫌违法,患者家属可多渠道维权
“县卫健局承认自己有职责,但却不依法履职,已涉嫌违法。”就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医疗纠纷维权中,家属有权向卫健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亦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赵良善表示,在该医疗纠纷中,县卫健局迟迟未出具调查处理结果,且声称自己无能为力,这是典型的懒政、怠于履职,有不作为之嫌,已涉嫌违法,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属可以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反映,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县卫健局未能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可以向其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请求监督。上一级卫健行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行政处理。
除了向卫健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患者家属也可以寻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协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患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提起诉讼前,应收集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鉴定结论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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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凌晨突发疾病,120要求必须穿衣服才抬人?家属:入院十多分钟无医生抢救
虽然父亲已经去世两个多月,山西寿阳的王先生仍无法接受失去至亲的事实。
王先生认为,父亲凌晨在家中突发疾病后,母亲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求救,但先是当地县医院120急救车随车医生处置不当,尤其是到医院急救室后十几分钟未见医生抢救,最终耽搁了父亲的病情。
“120医护人员说不穿衣服不能去医院,我母亲和大嫂、邻居只能为父亲穿了衣服才抬到楼下车上”
王先生说,自己是晋中市寿阳县人,他和两个哥哥均在外工作,年迈的父母在家中生活。其父今年70岁,除了患有高血压需要吃药外,身体状况不错,平日里还接送孙子上学。
王先生事后了解到,1月16日下午,父亲还一切正常,不仅与人在一起玩了扑克牌,还去接了孙子做了晚饭。不料,1月17日凌晨3时43分,父亲起床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在地,其母听到声响立马掐人中救醒老伴,并叫来邻居帮忙。听母亲讲述,当时父亲出事时出了很多汗,把地面都弄湿了,后来得知这是典型的心脏病症状。
慌乱间,她们先后两次拨打120急救电话,3时46分打通电话,急救车约4时02分到达家里,车上有一个医生和一个护士。“他们进屋后发现我父亲口吐白沫,地面被汗水弄湿了。”王先生介绍,但两人都没进卧室门,医生只是询问了老人是否有癫痫,得到否认的答案后就催促为患者穿衣服,“当时我母亲还问要是心脏病乱动会不会病情加重,用被子包裹直接抬去车上行不行。”但对方称不穿衣服不能去医院,无奈之下母亲和大嫂、邻居为父亲穿了衣服,这才抬到楼下车上,期间耽搁了好几分钟时间。
王先生表示,去医院途中,医生依然没有做出相应急救措施,甚至并未待在急救车后舱照顾患者,而是和司机坐在前面,也未向接收医院通报患者情况。“途中我爸喊叫疼痛并敲打车门,我母亲曾请求护士给吃一片药吧,但护士说马上就进医院了。”
监控显示,到1月17日凌晨4时35分,没有医生来抢救
王先生说,进入医院急诊室的时间是4点24分,但连一个医生都没有,值班医生并不在岗位。120跟车医生和两个护士把患者推进室内做了简单处置。在之后的十几分钟里,一直没有其他医生出现,直到其父亲逐渐失去生命体征。在约20分钟后,医生陆续出现,并进行了抢救,但已回天乏术。
当日凌晨,父亲不治身亡,病因是心源性猝死。
“为啥120跟车医生无独立行医资质,父亲到医院后十多分钟无医生抢救?”
因事出突然,王先生兄弟三人是在父亲去世后才赶回家里的,“按照风俗,我们很快就把人安葬了。”王先生说,办完丧事,母亲和邻居的话却让哥仨产生了疑问。
随车医生连卧室门都不进,面对患者大量出汗的异常状况,不做检查和处理,回医院的过程中也未做任何治疗和沟通,“这医生的表现非常不专业,应该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王先生称,他们查询了该医生的相关信息,惊讶地发现这位姜姓医生仅是一个执业助理医师,“根据相关规定,助理医师必须是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执业活动的。”王先生表示,该医生就不能单独做120的随车医生,而且这医生也确实在上门的过程中没有对患者做必要的救治措施。
王先生称随车医生只是执业助理医师
“我妈还说,到了医院后值班医生根本不在,十几分钟没有医生抢救。”王先生说,就此他们曾与医院方发生较为激烈的摩擦,并拿到了当晚其父被推进医院急诊室的监控视频。“在120到达之前,我爸还是清醒状态,还曾询问120啥时候到,去医院的过程中还有意识,但到了医院后很快就意识不清失去了生命体征。”王先生说,如果随车医生及时科学处置,到医院后及时正确进行抢救,他的父亲或许就不会这么快的离世。
监控视频记录下揪心画面,患者病历时间节点等存疑点
王先生说,事发后,他们发现医院内多个位置和时间段的监控视频缺失,但幸运的是他们拿到了最为关键的急诊室监控。
王先生提供的视频显示,1月17日凌晨4时24分,老王被推进急诊室,其中有跟车医生,一名跟车护士,与120司机和急诊室另一名护士紧急将其抬至病床上,做了简单处置。视频画面中可见几名医护人员较为忙乱。也确如王先生所讲,在随后的十余分钟里,画面中并未出现其他参与抢救的医护人员。令人揪心的是,该过程中,老王或已意识不清,可清楚看到王先生母亲和嫂子焦灼地围着病床转的画面,可以听到二人趴在亲人耳边呼唤的声音。王先生说,不久后父亲失去生命体征,“医生是大概20分钟后出现开始抢救的,但说实话那时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
医院给出的死亡证明
王先生说,由于事后忙着安葬老人,他们是过了年后才去医院打印病历,却发现医院制作了全套的病历,其中不仅包括院前急救、抢救记录、护理记录,会诊记录、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病危通知书、检查单据等,“视频证明他们在有效的时间段没有抢救,却在事后补了这么多病历材料,显然是做假。”王先生说,在急诊病人抢救记录上,显示曾有包括一名主任医师,两名主治医师和一名医师在内的四名医生和两名护士参与抢救。
医院给出的病历被指造假
王先生称,他们在病历的多个时间节点发现了很多问题,比如120院前急救单上记录着急救人员是李、姜两名医生,而实际只有姜医生跟车去了王家。多个单据中时间重叠,接诊时间、抢救开始时间、病危通知、死亡时间都为4时25分,而会诊时间为4时33分竟在死亡时间之后,而气管插管和机械通气知情同意书的签字时间为4时40分,也在死亡时间之后。“我们拿到医院监控显示推进急救室的时间是4点24分,然后十多分钟里除了120的跟车医生和护士,其他医生至少是21分钟后才出现的。”王家人认为这是明显的病历造假。
王先生称医院在病历上修改了大量内容
两相关部门受访时均未正面回应,卫健局再约当事人称21日给出回复
王先生说,他们家人梳理了父亲去世前前后后的诸多疑点,认为涉事医生和医院对父亲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之后以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报警,“公安让我们先找卫健局”。他们曾向寿阳县卫健局反映,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曾参与调解,认为院方负担50%责任,“但是医院不接受,说让我们去起诉。”
4月1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曾与王家人交涉此事的寿阳县人民医院一名负责人,在说明采访意图后,这位负责人称他不负责此事,需联系另一名副院长,但无法提供联系方式。记者数次拨打这位负责人提供的医院办公室电话,均无人接听。
随后,记者联系了寿阳县卫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该机构信访室负责此事,之后接线人员表示将向领导汇报此事,截至记者发稿未收到回复。
“卫健局又找我了,但说还在调查。”4月2日,王先生告诉记者,4月1日上午,当地卫健局约见他,表示相关调查尚在进行中,有望在4月21日回复此事。
业内人士:助理医师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不能单独行医,随车医生要进行必要的救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到三甲医院的一名行政部门负责人胡主任,他表示,根据该起事件中的情况来看,涉事医院的医务人员涉嫌不符合医疗规范。
胡主任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助理医师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执业活动。助理医师可以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但在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中,助理医师不能单独行医。
胡主任说,按照相关规程,120急救人员随车赶到现场后,需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比如对心脏骤停的患者进行心肺复苏;对急性胸痛患者进行心电图检查,确诊并给予药物治疗,做好转运至医院进行介入治疗的准备;对创伤类患者,需进行包扎止血、固定骨折部位等。
“这些措施都是在现场进行的,旨在为患者争取宝贵的救治时间并减轻病情的恶化,这都需要医生具备过硬的素质,利用专业素养做出正确的判断。”胡主任说,在将患者送往医院的过程中,急救人员也需继续进行必要的救治工作,确保患者在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胡主任强调,医院急诊科部门的惯常做法是,在急诊患者到达后,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危重病人会优先处理,必须在短时间内开始处理,确保他们能尽早得到救治。
律师说法:若家属能证明医院行为与患者去世有因果关系,医院需承担侵权责任
“救护车没有配备有资质的医疗救护人员是违法行为。”就此,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付建称,若患者家属描述属实,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付建表示,除此之外,认定责任还需证明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离世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患者家属确实有证据证明医院未派出有行医资格证的医生跟随,且跟随医生没有对患者进行基本的检查和抢救行为,到医院后也未及时对患者进行抢救,导致病情延误最终去世,那么医院的过错行为就与患者的去世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付建说,家属可先与医院协商,请求医院赔偿一定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损失。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支持自己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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